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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2022/07/169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铁路管理,促进和保证地方铁路建设,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提高和保障运营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辽宁省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以及铁路专用线(以下统称地方铁路)的建设、运营及安全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地方铁路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铁路管理,促进和保证地方铁路建设,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提高和保障运营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辽宁省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以及铁路专用线(以下统称地方铁路)的建设、运营及安全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地方铁路主管部门。

市地方铁路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地方铁路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发展地方铁路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地方铁路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改造计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全市地方铁路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竣工验收审查;

(三)对全市地方铁路实行行业管理,对线路及附属设施、设备技术状态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测,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四)对从事铁路综合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进行核查;

(五)维护地方铁路建设和运营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发生在地方铁路上的线路、设备、车辆、人身伤亡事故,保障运输安全;

(六)总结和交流地方铁路管理工作经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七)掌握地方铁路生产和经营情况;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地方铁路管理工作。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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