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全县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及实施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及实施,负责相关规划、建设审查报批及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负责对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等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三)承办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和指导宜居城乡建设;参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工作。
(四)负责拟订全县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指导全县住宅与房地产业、房屋拆迁和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拟订全县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市、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监督。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行业的改革发展,监督建设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的执行;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依法查处违法建筑等违反建筑法规及违反招标投标法规的行为;组织建设工程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指导新墙体材料等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
(七)指导和协调除路灯、景观照明、园林以外的县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
(八)负责规划、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园林绿化、建筑业、供气行业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下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十)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