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2、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3、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5%;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缴存比例控制在6%—20%之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存比例控制在20%以内;驻蚌单位一般控制在20%以内。
4、缴存上限:按每人4600元/月(单位 个人)执行。
5、每年7月底前各单位可进行一次缴存比例和基数调整,各单位执行同一个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