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全区城镇、村庄建设与管理。
(三)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做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廉租房建设及安置房管理;负责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负责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区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六)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区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涉及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区农村公路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七)组织拟订区公路交通行业规划和有关规定、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项目前期和建设中的相关协调服务工作;参与拟订区物流业发展规划、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区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
(九)承担区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区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组织协调区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区城乡公交站场建设相关工作。
(十)负责区公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区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交通国防战备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十二)负责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区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三)加强全局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行业宣传工作。组织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