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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野中的住房政策作品思想

2022/07/16189 作者:佚名
导读:该书认为,住房政策的制定中凸显出政策裁量与法律控制的矛盾。一方面,住房政策的规范内容涉及公民的住房保障权以及市场中开发商、物权人、消费者等各方的权利义务,需要受到法律控制;另一方面,住房政策承担着社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行政任务,需要充分的政策裁量。传统的合法性控制理论已经无法充分回应住房政策的法律控制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区分住房政策所承担的不同行政任务,探索法律对政策的控制方式。住房政策承担给付行

该书认为,住房政策的制定中凸显出政策裁量与法律控制的矛盾。一方面,住房政策的规范内容涉及公民的住房保障权以及市场中开发商、物权人、消费者等各方的权利义务,需要受到法律控制;另一方面,住房政策承担着社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行政任务,需要充分的政策裁量。传统的合法性控制理论已经无法充分回应住房政策的法律控制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区分住房政策所承担的不同行政任务,探索法律对政策的控制方式。住房政策承担给付行政任务时,运用社会性规制方式的,应获得法律的授权,并缓和适用比例原则;运用行政给付方式的,尽管无须法律保留,但应通过预算、行政内部监督以及基本权利的约束确保其分配的公正。当住房政策兼负宏观调控任务时,应当区分政策的法律后果,形成不同的控制方式,尤其应减少补贴政策的运用。

住房政策涉及国家的产业政策与微观市场规制等多重行政任务,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家对特定市场领域的全面干预。历史经验证明,这种干预有其成功之处,但失败也比比皆是。注重程序和人权保护价值的法律控制往往是此类政策实施的“绊脚石”。因此,理论研究需要思考在中国的经济体制条件下,如何形成适合中国的法律控制机制,使其既能在合理的范围内确保市场主体的财产自由和公民的福利权,又能促进国家的经济和产业发展。该书的结论是,应当以发展的眼光正视中国行政机关的经济职能,在加强其规制性(侵害性)行政的形式法治(明确的授权依据)的同时,把法律控制的重点放在政策形成过程中如何加强外部监督和民主性的制度设计之上。无论如何,中国现阶段有必要在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政治责任以外,建设规制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律制度,通过两者的共同作用,合力形成更佳的政策效果与可预期的、安定的规则体系。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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