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监管、住房制度改革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承担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拟订适合市情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销售工作。
(3)负责深化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革规划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市区各单位贯彻执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4)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发展规划;依照政策规章对房地产开发实行资质管理,核定资质等级,组织实施资质年检工作;核准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房地产开发项目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工作,核准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和合同备案登记工作。
(5)负责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交易行为管理工作。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市场监测、市场分析和定期发布市场信息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业监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6)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确认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及所辖乡镇房屋产权,登记、核发房屋权属证书;负责市区房屋测绘和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负责解决房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
(7)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核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指导、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和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制度。监管商品住宅、全市住宅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工作。
(8)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审核拆迁安置方案,审批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调处裁决房屋拆迁纠纷。
(9)负责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危旧房屋的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市区直管公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市白蚁防治工作。
(10)指导全市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中介协会、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物业管理协会的工作。
(11)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