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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标准要求

2022/07/16144 作者:佚名
导读:(一)城镇低效及闲置用地的认定标准 低效及闲置用地认定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责任落实。其中发改部门负责产业政策的核查和认定;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准入政策的核查和认定;规划部门负责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核查和认定;审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的核查和认定;税务部门负责纳税额度的核查和认定;国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核查和认定。核查和认定结果要

(一)城镇低效及闲置用地的认定标准

低效及闲置用地认定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责任落实。其中发改部门负责产业政策的核查和认定;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准入政策的核查和认定;规划部门负责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核查和认定;审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的核查和认定;税务部门负责纳税额度的核查和认定;国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核查和认定。核查和认定结果要出具书面意见。

其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土地。

1.不符合城乡总体规划、严重影响周边区域开发的建设用地;

2.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及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等产业用地;

3.已确定实施“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

4.布局散乱、环境较差、设施落后,属于当地政府(管委会)确定需要改造的城镇和城中村用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低效利用建设用地、镇(街道)撤并后的低效利用建设用地;

6.因企业原因造成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50%,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50%,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项目用地;

7.自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超过1年未投产或连续停产满1年的;

8.投资强度不达标的,即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有1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未约定的,依次以地方投资准入标准、国家或省规定的最低标准为依据);

9.土地利用和综合产出效率低下、竣工投产企业亩均税收连续2年达不到本地同行业亩均税收50%的工业用地;

10.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认定为低效利用的其它建设用地。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1.土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

3.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城镇低效及闲置用地盘活的标准及要求

1.城镇低效及闲置用地再开发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80万元∕亩,单位土地面积平均产出不低于416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工业用地建筑密度高于60%,容积率大于1.2,绿地率不超过1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在不低于以上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投入产出强度标准;对投资额度在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

2.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应建造3层(含3层)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3层以下厂房。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减半征收,三层以上免征。在符合城乡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内部整合建设或改扩建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3.严禁向淘汰类、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产能过剩项目及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工业项目供地,重点保障投资高、效益好、就业多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及我市的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的用地需求;鼓励和支持企业运用先进设备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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