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遵义市以及赤水市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
3、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制度;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市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以及市以上企事业单位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4、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行业体制改革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5、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认真执行省、市城乡规划和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实施城镇体系规划,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以及其他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城乡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参加大中型和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工作,审核并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核并发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编制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和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的规划、建设工作。
6、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负责管理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产权继承、赠予、合并、分割、抵押等工作;对商品房预售实施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交易合同实行备案登记,查处非法交易活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产交易市场、租赁市场、开发销售市场进行宏观引导和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涉外房产管理工作;对各类房屋进行确权发证。
7、承担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责任。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审批拆迁单位的拆迁方案,核发拆迁许可证;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调解和裁决拆迁纠纷并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含房屋交易评估、咨询、经纪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危险房屋安全管理、房屋拆迁企业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对全市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指导、监督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9、承担建筑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管理建筑市场,指导、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安装、勘察设计、工程测量、建筑装饰、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商品混凝土及其预制构件等的管理和相关企业、机构及执业人员资质等级的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筑市场体系建设。
10、承担组织实施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推广使用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的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以及评价工作;实施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实施统一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组织实施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指导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11、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图文件审查;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12、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等工作;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和国家、省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13、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领域科技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建设;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评审认定、申报和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减排工作。
14、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制订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执业)标准;指导和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等管理工作。
15、负责各类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管理、房屋修缮管理、房屋安全普查及完损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住房与城乡建设工作。
16、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信息整合、行业统计、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分析和综合信息发布。
17、完成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