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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2022/07/1650 作者:佚名
导读:辰溪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确保全县的涉农整合资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各乡镇申报、涉农主管部门、县扶贫办审核筛选,经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主要用于“两不愁、三保障”的产业扶贫项目、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辰溪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确保全县的涉农整合资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各乡镇申报、涉农主管部门、县扶贫办审核筛选,经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主要用于“两不愁、三保障”的产业扶贫项目、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他用于贫困地区或贫困人口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部门职责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该辖区范围内的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的申报、200万元以下项目的实施、项目资料的整理及项目情况的报送、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协调及处理;负责200万元以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辖区内所有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请款申请;负责辖区内50万元以下项目的资金管理与拨付;配合项目的检查、验收。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涉农整合资金业务范围内的项目规划、设计、审核、汇总排序;负责组织对涉农整合资金200万元以上项目的实施;审查各乡镇提出的涉农整合资金建设项目;负责对项目的行业技术指导以及质量、工程量的核定;参与县整合办统一组织的检查督导和项目验收。

县扶贫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审核、筛选、汇总全县的涉农整合资金建设项目;参与全县涉农整合资金建设项目检查督导和项目验收。

县财政局负责配合各主管部门对涉农整合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查;负责根据县联席会议审定意见下达资金计划;严格执行国家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参与全县涉农整合资金建设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所有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批复。

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县审计局负责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的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

县联席会议负责审定并批复全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条涉农整合资金建设项目中产业扶贫项目的实施主体的资格认定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扶贫办联合审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资格认定由业务主管部门审定;200万元以下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或者技术性比较强的,经县联席会议批复后,可以由业务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涉农整合资金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一)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由招标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发出招标公告;

(二)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建设单位,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参与监督。

第六条涉农整合资金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决算审计:

(一)5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2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应当进行预算评审、决算审计。

(二)50万元以下的新建项目、2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乡镇财政所、扶贫工作站会同相关乡镇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所有的产业扶贫项目经县联席会议审批后,按审批的实施方案执行,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七条涉农整合资金项目中产业扶贫项目,县按照项目的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的其中符合涉农资金支持的某一环节进行补贴扶助或者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用于项目实施的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不超过“扶贫财银保”。

第八条涉农整合资金建设项目符合政府集中采购条件的,必须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第九条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公示制。项目实施前,项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把项目名称、目标、任务、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和规模等以村为单元在项目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施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完工,不得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后,要及时通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到现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县领导报告。有关项目申报及建设的相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招标投标资料、阶段性项目建设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文字材料、图片照片、统计数据和录像声像资料等,项目主管单位要按年度整理装订成册,分类归档保存,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结算

第十条涉农整合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报账制管理。

(一)所有实施项目的资金拨付由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向县整合办提出申请,县扶贫办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由县整合办汇总,报请县联席会议通过。

(二)项目资金实行分级结算。50万元以下项目的资金、2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资金拨付到乡镇,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合法的支出凭证(请款申请、验收报告、施工协议、发票),由乡镇办理结算,项目实施不得超过预算,否则由实施单位自行负责。

5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2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合法的支出凭证(请款申请、验收报告、施工协议、发票),经县扶贫办和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局按照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直接拨付。

第十一条涉农整合资金项目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八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二条检查验收的依据为经县联席会议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实施单位自查。工程完成后,各乡镇、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对实施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自查工作,重点是依据实施方案,检查是否按设计要求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和要求。自查完成后,写出自查报告,连同验收申请,报县整合办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需提供的资料:验收申请,自查报告,单位自查表,工程实施情况专题报告,工作总结、汇报,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施工合同书,承包合同书,采购合同书,主要材料、苗木、籽种、化肥、设备等合格证书,招标投标资料、监理报告、竣工图以及图片照片等。

第十五条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一)项目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组织实施;

(三)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和要求;

(四)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财务制度;

(五)项目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六)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七)项目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暂缓拨款、收回项目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实施单位和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骗取项目资金的;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改变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的。

(三)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单位对项目申请文件和资料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因管理不当或工程质量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所指“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办法出台之前有关制度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县联席会议是指: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扶贫、分管农业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财政、发改、监察、审计、农业、水利、交通、扶贫、国土、林业、环保、住建等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辰溪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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