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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简介

2022/07/16180 作者:佚名
导读:辰溪县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违法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及乡村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

辰溪县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违法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及乡村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条县委、县政府成立违法建设查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任政委、组长,县四大家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纪检监察、公安、法院、检察院、财政、国土、住建、城管、房产、水利、公路、电力、消防等部门及相关乡镇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查违办”)办公地点设城管执法大队。相关乡镇设立控违拆违队(以下简称“拆违队”),成员由相关乡镇确定,人员10—20人。

第五条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县、乡(镇)、村(居)委会分级负责,县国土、住建、城管、房产、水利、公路、电力、消防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问责机制。

第六条县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查违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根据相关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需要核拨工作经费。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县查违办负责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查处,考核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绩效,综合协调相关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其辖区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巡查、拆除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

(一)明确拆违队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负责本辖区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工作;

(二)督促村(居)委会制订巡查控管具体措施,并督查落实;发现违法建设及时有效制止,积极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县城管执法大队及有关执法部门的各类查处工作;

(三)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四)对辖区管理范围内单位和村(居)民进行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五)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任务。

第九条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劝阻职责,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和执法文书的送达工作。

第十条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和查处;依法打击非法转让、买卖土地行为;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示规划审批红线范围、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依法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和安置区的选址、“三通一平”以及规划实施公示等工作;负责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未按图施工、无施工资质施工、违反施工资质管理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和查处;不得为“两违”建筑供水、供气;

(三)县城管执法大队负责“两违”建筑的日常巡查和依法查处;负责对侵占城市绿地、市容环境卫生等公用设施用地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四)县水利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侵占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和查处;

(五)县公路局负责县城规划区省道沿线控制范围内的“两违”建筑防控工作;

(六)县房产局负责对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劝阻物业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并严把产权发证关,对未经合法处理的违法建筑一律不得发放产权证;

(七)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的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县电力部门负责违法建设场地内用电设施的强制拆除工作,不得为“两违”建筑供电;

(九)沅辰水务有限公司负责违法建设场地内供水设施的强制拆除工作,不得为“两违”建筑供水;

(十)通讯部门不得为“两违”建筑供讯;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对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巡查

第十二条建立乡(镇)、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所属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按辖区和管理范围划定责任区域,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第十三条县国土、住建、城管、房产、水利、公路、电力、消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职能范围内制定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四条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协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提高巡查控管效率。违法建设巡查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制止、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拍照、摄像或现场勘验等方式调查取证;

(三)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凡出现准备建材、拆除旧屋、开挖地基、砌筑施工围墙等建设苗头时,巡查人员应及时登记,立即调查核实,并在当天报告所在部门,加强跟踪监管。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县查违办、乡(镇)、村(居)委会和县国土、住建规划、城管、房产、水利、公路、电力、消防等职能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对接到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县查违办、乡(镇)、村(居)委会接到违法建设的举报后,应当按照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移交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各职能部门接到违法建设的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派遣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立案、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县查违办、乡(镇)、村(居)委会和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建设有关举报资料应当及时立案,不得再自行移交。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执法管辖不明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裁定。在县人民政府裁定新的查处部门介入之前,原查处部门不得停止对违法建设的监控措施。

第十九条县查违办、乡(镇)、村(居)委会和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有关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条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快速处置。凡涉及违反国土、住建、房产、水利、电力、公路、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处置,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县查违办。

第二十一条县城管执法大队对所查处的违法建设,涉及违反国土、房产、水利、电力、公路、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县城管执法大队。国土、城管、房产、公路、水利等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及违反规划建设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县城管执法大队依法查处。县城管执法大队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县城管执法大队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修订后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处理到位。

第二十三条县城管执法大队对发现的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修订后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处理到位。

第二十四条县水利局对发现的未经许可在河道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河道行洪的,应当依据《防洪法》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相关部门报告县查违办,由县查违办移交相关部门组织采取查封施工现场、依法强制拆除等措施,并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停止供电供水。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建设用地内的,由县城管执法大队查处,属地乡镇或园区实施拆除;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建设用地外的,由属地乡镇查处并拆除,由县国土资源局核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依法由县城管执法大队、县国土资源局查处,已审批项目违规需依法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组织拆除。未审批项目需依法拆除的,由辰溪县人民政府授权属地乡镇或园区组织拆除。因违法建设造成的停工损失和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以后,巡查责任单位应当继续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第二十七条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应当制订工作方案,对其内物品进行登记,并由相关部门和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乡(镇)、村(居)委会代表签字见证。对移挪他处封存保留物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实施强制拆除行动时,乡镇主要领导要亲临一线,靠前指挥,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等基层组织要深入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公安机关要指派专门队伍维持现场秩序,果断处置寻衅滋事人员。

第二十九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对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其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规定,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建设的;

(二)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本单位或个人违法建设的;

(三)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四)煽动群众、亲友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为违法建设提供方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各乡镇对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拆除工作负有领导和实施主体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划和国土、住建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对本辖区拆除违法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辖区内发生严重违法建设的;

(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不落实、日常巡查控管措施不到位,对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查禁不力的;

(三)对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处置不及时、不到位、工作不力的;

(四)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五)对发现的违法建设未及时报告县查违办或未及时依法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六)未完成辰溪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任务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县国土、住建、城管、房产、水利、公路、电力、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平台的;未妥善保存举报记录资料并为举报人保密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设,或擅自改变已批准的项目建设的内容;在接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协查通知书后,未及时停止办理整体建筑竣工验收,产权登记与变更、转让,核发许可证(照)等手续的;或在未接到相关职能部门为当事人出具的整改完毕证明而办理后续手续的;

(三)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未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或查处不力,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对违法建(构)筑物及其设施依法应当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而未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的;或者对已作出拆除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未及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除的;或者未按规定收缴罚款的;

(五)未将核发、变更行政许可的有关信息及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的;

(六)对县查违办、乡(镇)、村(居)委会移交的违法建设有关调查资料未及时立案,私自再进行移交的;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执法管辖不明晰,未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裁定的;在县人民政府裁定新的查处部门介入之前,原查处部门擅自停止违法建设监控措施的;

(七)当事人接到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拒不停止施工,相关职能部门未及时报告县查违办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强制措施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后,相关职能部门、巡查责任单位未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导致发生抢建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供电供水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公安机关未依法维护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的秩序、未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未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的户籍及居民身份证资料进行核实的;

(二)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时,供电供水企业未对违法建设的施工现场实施断电、断水措施的。

第三十五条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做好调查取证和执法文书送达等工作。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和执法文书送达等工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有: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扣发年度奖金;

(五)诫勉谈话;

(六)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七)给予党、政纪律处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处理或者合并处理。属纪委监察部门监管对象的,由纪委监察部门负责追究责任;不属纪委监察部门监管对象的,由其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巡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二)强迫、唆使、煽动下属工作人员以及群众阻碍、抗拒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屡犯不改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因违法建设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因失职、渎职造成违法建设行为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

第三十七条相关职能部门、巡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进行纠正的;

(二)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三)违法建设面积较小、情节较轻、能主动纠正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第三十八条因违法建设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确定的用地用途的;

(二)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

(三)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项目擅自新(改、扩)建的;

(五)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六)侵占现状以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第四十条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由县查违办制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对各乡镇、县直机关职能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考核,同时对各责任单位查处违法违规建筑不到位、徇私枉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全县予以通报。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与领导干部考核奖惩挂钩。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政策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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