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为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价格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市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根据省下达的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编制各县(市、区)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调整计划,提出实施控制目标的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列入省级价格管理目录中属于各县(市、区)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规定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价格水平和收费标准;参与煤炭专项基金的政策研究、制定与调整;负责价格调控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对粮食、棉花和石油等风险基金及储备商品的使用提出建议;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审定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标准;负责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和年审工作;组织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组织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听证会;负责涉外商品价格管理工作。
(四)组织制定全市房地产价格政策、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土地价格,对土地交易价格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制定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价格政策、作价办法及相关价格,对非住宅商品房核定基准价格;组织制定和调整廉租房、未售公房的租金标准;组织制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五)负责对放开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进行规范和引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确定重要商品的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以及差率和利润率;负责指导行业协会组织和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工作,逐步建立主要商品行业价格协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负责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制止低价倾销;负责集市贸易的价格管理。
(六)组织、指导全市价格与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受理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案件;参与对煤炭专项基金及“价差”、“量差”的稽查;参与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的监督检查;受理不服县级价格部门处罚而申请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负责推行全市明码标价工作;指导价格的社会监督、公共服务、信用建设等工作。
(七)建立全市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完善价格信息网络,分析市场价格形势,预测价格走势,研究价格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八)承担全市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接受委托调解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价格纠纷,协调有关价格事宜;开展价格政策咨询服务和价格认证工作;接受企事业单位的聘请,担任常年价格顾问。
(九)组织全市主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收费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汇总、分析;负责调(定)价(费)前的成本监审工作;组织制定餐饮业、修理业的等级差价率。
(十)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理论、价格政策的研究工作;负责全市物价系统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物价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5个职能科室和党委办公室、监察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编制4名,其中工勤人员编制2名,职数2名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印鉴、信息、保密、信访、接待、后勤、保卫、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老干部管理工作;承担综合性文件与报告起草工作,编写物价简报,反映物价工作动态;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拟定全市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物价系统目标责任制工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物价宣传工作;完善信息发布制度;承担地方性价格管理办法(草案)和综合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工作和有关清理、汇编、备案工作;负责价格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工作;承办物价系统法制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价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政府定价听证、价格行政处罚听证;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二)收费管理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组织实施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政策和措施;对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监督;制定全市性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标准和政策;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审定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的标准;组织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负责收费许可证管理和年审工作。
(三)房地产价格管理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组织制定全市房地产价格政策、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土地价格,对土地交易价格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制定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市直上述房产价格,对非住宅商品房核定基准价格;组织制定和调整廉租房、未售公房的租金标准;组织制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制定从基本建设中取费和与土地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标准;组织实施城镇房地产交易中国家收取的部分土地收益金。
(四)价格管理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拟定全市工农业品价格管理的政策,组织实施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下发的价格改革计划和价格政策,制定地方价格管理的办法和实施细则、作价办法和价格;规范和引导放开商品的价格,对重要商品规定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合理利润等;平衡、衔接接壤地区主要工、农产品价格水平,协调、仲裁行业之间、县(市、区)之间有关工、农产品价格争议;配合省局搞好煤炭经营中间环节费用的管理;参与各类专项基金的政策研究、制定和调整;对石油、粮食、棉花等风险基金和储备品的使用提出建议;负责涉外商品价格管理工作。
(五)市场价格管理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市场价格管理和调控工作;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建立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党委办公室 编制1名,职数1名
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核定科级职数1名。
四、人员编制
市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职数8名。
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编制2名。
五、其它事项
从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调整使用行政编制1名。调整后,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行政编制为13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