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起草水务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行政的工作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水资源、防洪排涝、供排水、节水、水土保持、污水处理及回用等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负责组织全县水资源的监督和调查评估;拟定全县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和城市水源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制定全县各行业用水定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湖泊水系保护监督和管理调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含办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发布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管理工作,拟定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承担和监督全县计划用水;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严格禁止向饮用水源区水域排污;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并向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负责全县水务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水务行业的特许经营管理,依法监管供水企业的资质,组织审核相关的水价格,负责全县供排水水质日常监测和监管工作。
(七)主管全县河道、堤防、水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滩涂等水域及其岸线,负责本县重要河道的综合治理、开发和保护;编制、审查中小型水务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对政府投资的水务资金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负责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县管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和河道采砂规划及审批管理。
(八)承担进贤县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洪抗旱工作;组织制订县内主要江河湖泊防御洪水预案;组织制订全县重要水工程度汛方案;组织制订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全县防汛抗旱信息工作。
(九)组织、指导水政、水保监督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水事纠纷。
(十)负责全县防洪、排涝、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负责排水许可管理;负责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组织全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及预防监督工作;归口管理农村“四荒”资源的开发治理;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农村水利工作和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农业节水灌溉和乡镇供水以及农村饮水工作。
(十三)拟定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务行业的经营工作;负责水务固定资产的监管;研究提出有关水务的财务政策、信贷、价格等经济调节意见,并组织实施。
(十四)编制、审查全县中小型水务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监督国家和部、省、市颁发的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划的实施;负责管理全县水务工程质量监督和水务建设市场。
(十五)组织、指导全县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全县水工程登记、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工程;组织指导水工程的安全管理。
(十六)负责管理全县水利科技、教育、对外合作和全县水务队伍建设。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