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 负责拟订全县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产业、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组织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并组织实施相关建设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资金使用工作;
组织实施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本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及日常管理。
(三)组织开展城乡发展的综合性、战略性、政策性研究;
负责全县城建系统统计工作,指导城镇建设和村镇综合开发建设。
(四)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编制;
负责组织规划区内其他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或按规定权限审批;
负责对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构)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管线实施规划管理,发放“一书三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负责对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实施规划管理,审查、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负责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竣工条件核实;
负责对各类规划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
负责全县规划、测绘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县内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并指导监督其建设和保护工作;
负责城乡大型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
(五)负责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制定近期建设计划;
负责城建重点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实施。
(六)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建筑行业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及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造价、装饰装修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
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
(七)贯彻执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
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作的抗震设防。
(八)承担市政建设与发展职责,研究制定城乡建设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实施措施;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实施;
负责燃气热力、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指导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负责城镇供水、燃气热力、市政及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等资质申报审核工作;
参与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负责对国家级、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九)负责拟定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
指导村镇规划编制、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省级以上重点镇的建设。
(十)负责房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房产业的行业管理、房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十一)拟定全县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及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
(十二)负责房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建筑业、公用事业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全系统劳资人事及劳动就业保险等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建设系统人才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
(十四)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污水处理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十五)组织、管理、指导局属单位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
负责局属单位改革和改制工作。
(十六)为重点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