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城乡规划、招投标、房地产管理、建筑质量安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人民防空地方性规定;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职责。组织与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乡村规划的编制报批;对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实施规划管理,并根据城市发展情况,适时组织调整和修订有关规划;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选址定点,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职责。执行相关住房制度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市场的分析、监测工作;执行监督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拟订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
(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起草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指导监督实施;监督执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起草勘察设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五)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职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指导乡镇进行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农村民居通用图的设计及推广;指导重点小城镇、特色城镇和旅游小镇建设。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对报监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过程监督;组织、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
(七)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政策的执行,拟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筑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
(八)承担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责。拟订城镇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并监督实施。
(九)承担城市规划区市政建设的职责。拟订城市建设、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等相关办法、发展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路灯、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安全运营和管理。
(十)承担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按照县委、政府安排,指导震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震后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对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住建系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组织开展住建系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制定县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中长期规划;配合乡镇(街道)开展历史建筑的建档和管理工作;拟定历史城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修缮计划;争取国家和省、市对名城保护的资金投入;配合街道协调解决历史城区历史建筑权属纠纷等。
(十三)承担人民防空管理的职责。负责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和项目报建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质量认可;负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措施、应急方案并监督实施;配合参与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战时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建设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和信息系统,为防空提供保障;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防空知识,提高群众防护技能。
(十四)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通海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