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发展战略规划。组织编制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及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全市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承担水能资源的调查工作,负责河流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以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制度。指导水利行业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邓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河流水库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管理、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编制、审查、申报全市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七) 拟订全市渔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渔事纠纷,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八)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河流水库及滩地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办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并处理跨乡镇办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开展全市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全市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对外水利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