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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七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单行办法,就物业管理信用平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等的示范文本,供物业管理活动中参照使用。 第七十八条 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外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

第七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单行办法,就物业管理信用平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等的示范文本,供物业管理活动中参照使用。

第七十八条 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外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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