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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单行办法,就物业管理信用平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等的示范文本,供物业管理活动中参照使用。
第七十八条 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外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