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交易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屋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及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制度、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房地产权利人应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五条市、县(市)、峰峰矿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峰峰矿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交换进行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