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下列房地产禁止交易:(一)销售、预售商品房未取得许可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未按规定取得批准手续的;(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六)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七)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八)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
第八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文本,签订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后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符合规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办理。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税费。房地产交易成交价低于评估价又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计征税费;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成交价计征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