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2011年6月2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企业管理,向企业传达政府的政策意图,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遵守行业准则。为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加快住宅建设,拉动经济增长,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部门是鄂尔多斯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在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场所在东胜区准格尔北路四号街坊鄂尔多斯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协会任务是:
(一)进行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收集、传达国内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的信息资料,开展政策咨询服务;
(四)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地产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交流经验,制订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五)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房地产行业专业培训,不断更新本会会员的知识结构,以适应房地产行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六)承办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凡本市各级房管部门以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场交易、房地产中介服务、供热、拆迁等企事业单位,具备入会条件经批准均可成为本房协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具备入会条件经批准可成为本房协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房地产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本协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房协就房地产业共同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承担协会委托的任务;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提供经验、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四)关心协会工作,经常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协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实行单位理事制,每个理事单位,推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共同组成理事会,该代表因工作原因调动,由继任者继续承担理事责任。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每届理事任期四年,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员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2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本协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内设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为有利开展专项业务活动,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协会联系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社会团体法人。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并统一协调。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及单位赞助;
(三)政府主管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以及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