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09〕199号)和《中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酉阳委发〔2009〕71号)精神,设立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结合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及监管企业的工作任务,提出党的工作规划及工作安排。
2.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及监管企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及纪律检查和党员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及监管企业的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市委管理所属事业单位和监管企业的市管干部。
4.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及监管企业的统一战线工作。
5.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
6.承办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将原县建设委员会除城乡规划编制、规划管理、规划监察执法及测绘职责外的职责划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增加统筹城乡建设的职责。
(三)将原县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城乡规划编制、规划管理、规划监察执法及测绘职责划给县规划局。
(四)将经济适用房管理等住房保障职责划给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五)加强推进建筑节能的职责。
(六)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重庆市有关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小城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等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全县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建设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负责推进统筹城乡建设。拟订全县统筹城乡建设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研究。
(三)负责培育和规范城乡建设投融资市场。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会同县财政部门筹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概预算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的责任。拟订规范勘察、设计活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从业资质和资格;负责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城市雕塑工作。
(五)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拟订规范建筑活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建筑活动从业资质和资格;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工程监理、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竣工验收等工作;监督管理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施工准入;指导新型建材和建筑机械与设备的推广;收集整理地方工程造价信息,监督指导各类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六)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建设工程招标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评标专家库;监督管理建设工程交易市场。
(七)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拟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建筑修复建设;指导城市地下管网建设。
(八)负责全县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拟订重点工程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平衡工作;负责或参与重点工程施工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理;负责县重点工程建设的目标考核;负责重点工程的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九)负责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负责行业管理,编制城镇住房建设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从业资质管理,审批开发项目转让、康居工程项目;负责组织实施城镇住宅区建设;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商品房预售、核价和物业管理。
(十)负责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编制村镇建设标准;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城乡建设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涉外工作;归口管理城乡建设系统所属企业;指导企业开拓县(境)外建筑市场及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业务。
(十二)承担推进城乡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负责城乡建设领域可研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行业信息化、建筑智能化等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成品住宅建设和住宅产业化工作。
(十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负责建筑节能审查;指导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负责推进绿色建筑工作;指导新型建材、环保建材和建筑机械与设备等的推广、应用;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四)负责制定建设系统教育规划、人才规划,指导、管理建设人才培训及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全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指导城乡建设系统的审计、人事、劳资、社保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