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

2022/07/16150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二条 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持下列材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核准文件; (三)建筑垃圾分类排放方案; (四)与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的运输企业或者个人签订的运输合同; (五)与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企业签订的建筑

第十二条 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持下列材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核准文件;

(三)建筑垃圾分类排放方案;

(四)与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的运输企业或者个人签订的运输合同;

(五)与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企业签订的建筑垃圾排放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副本;副本应随车携带,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需要办理建筑垃圾排放许可:

(一)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的;

(二)市政零星施工、维修的;

(三)单位零星施工或者个人居住房屋装饰装修、维修的;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小型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程等施工的。

第十五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地周边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二)硬化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除泥除尘处理;

(三)施工期间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

(四)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市政工程需要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采取有效防尘保洁措施;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二十四小时内清运完毕。

第十七条 单位零星施工或者个人居住房屋装饰装修、维修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小型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程等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实行袋装化收集或者采取其他防撒漏措施,并自行清运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未能自行清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通过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企业或者个人处置;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或者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企业、个人处置。

按前款规定处置建筑垃圾所产生的费用由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