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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家居行业商会商会章程

2022/07/1616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全称为“重庆市家居行业商会”。英文:Chongqing Home Furnishing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CQHCC。 第二条商会是由从事家居装饰、家具、建材及相关产品的生产、贸易、科研、设计、教学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是介于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群众性的、非牟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具法人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全称为“重庆市家居行业商会”。英文:Chongqing Home Furnishing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CQHCC。

第二条商会是由从事家居装饰、家具、建材及相关产品的生产、贸易、科研、设计、教学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是介于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群众性的、非牟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具法人资格。

第三条商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开展区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推进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面向企业,为企业服务,为重庆乃至全国家居行业的快速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主管单位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以及相关政府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本商会办公地址设在:重庆市北部新区升伟晶石公元3栋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争取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指导,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检查和监督会员对有关经济政策、技术规范和管理措施的实施;参与产品质量的行检评比、优质产品的推介、新项目的宣传推广。

(三)制订行业规划,进行行业统计,提出对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技术标准、企业升级标准以及企业税收、产品价格调整的建议和要求,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四)组织行业调查研究,制订行规行约,协调行业内部竞争,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加强同其它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经验交流,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五)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帮助会员培养技术、营销、管理等方面的人才,组织行业人才交流,总结交流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的经验,推动现代化管理。

(六)发展同市外、国内、甚至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相关组织的关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企业参加展销会,为行业拓展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七)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八)为促进行业的发展,进行各种技术培训和业务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凡已依法登记注册的家居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等,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商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在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凡申请加入商会的单位,均须递交书面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秘书处办理正式入会手续,领取会员证。

第十条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商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与商会的管理;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商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六)对商会的工作、活动和经费开支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要求商会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八)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商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执行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商会、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商会布置的工作,按时提交统计资料;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未经秘书处批准,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理事会每五年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六条商会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报会长批准;

(四)推荐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报会长审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根据不同专业需要,商会未来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商会的分支机构,在商会的领导下为企业提供有关专业服务,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重庆市家居行业商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专业委员会须执行本章程,接受商会秘书处的管理和监

督;专业委员会设秘书组,在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业务活动,并定期向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和商会秘书长汇报工作。

第二十九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商会未来可成立若干服务项目公司;服务项目公司为商会属下的实体机构,其成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报相关政府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服务项目公司的建立,旨在为企业提供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有偿服务,同时为商会筹集经费,以促进商会的正常运作和进一步发展;服务项目公司须执行本章程,在商会的领导下遵纪守法经营,其业务活动须接受商会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商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

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 2015年11月25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重庆市家居行业商会

2015年11月25日

社团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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