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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2/07/16198 作者:佚名
导读: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13年7月11日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对《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订《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自2006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全市道路运

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13年7月11日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对《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订《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自2006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急需规范。比如,汽车租赁行业的不断发展,出现的租车纠纷、用车安全等问题需要规范、公共汽车的公益性质、出租汽车客运跨区域经营需加以明确,驾驶培训机构存在的无序竞争、学员积压、教学质量不高和侵犯学员合法权益等问题也急需解决。这些问题也是市人大代表提出多项议案建议的重要内容,也是群众来信来访的热点。因此,委员会认为,修订本条例十分紧迫。一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需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四次党代会提出的目标要求,我市将进一步加快路网建设,完善公共交通体系,保证群众出行的安全便捷。道路运输管理涉及的出租车运营、城市公交、汽车租赁、驾驶培训等方面均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所以抓紧修订该条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是与时俱进,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交通运输行业呈飞速扩展的状况,产生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急需解决。比如汽车租赁行业管理、公共交通的定位等问题,都需要通过法规加以规范。因此,修订该条例十分必要。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原则性意见

我委认为,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工作高度重视,2009年,我委与市人大法制委、市交委便启动了《条例(修订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去年(2008年)以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委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市交委加大了条例修订的调研和起草论证工作力度,经多次研究,数易其稿,形成了《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93条。

我委认为,该《条例(修订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了我市“一统三化两转变”战略的要求,紧贴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实际,规范了道路交通运输行业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同时吸收借鉴了兄弟省市经验,《条例(修订草案)》基本成熟。

三、具体修改意见

(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不得在车厢内安装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修改为“车厢内安装的摄像装置不得侵犯乘客隐私权。”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不得中途甩客、非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倒客”;将第七十八条第六项修改为“中途甩客、非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倒客。”

(三)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及本市技术要求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做好培训记录。”

(四)将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租赁车辆保险、年检等手续齐备。”

(五)将第六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六)第八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十人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许可证。”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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