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落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和决定。
(二)负责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偿还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告,编制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转移、封存等业务,审批核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与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核算,负责对住房公积金会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的稽核,并向社会公布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保值与增值,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建立个人住房贷款信用系统,保证贷款本息按月回收。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