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地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提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城镇土地有偿使用权和开发利用工作。
(六)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负责建设行业有关企业的资质核查、从业规范和执法监督工作;综合管理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对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理工程计价争议;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七)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八)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乡规划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建设、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工作;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风景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指导工作。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的责任;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实施工程建设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本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十)负责编制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监督县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指导和管理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负责全县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十二)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建档案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全县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驻金单位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设计审批、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和使用;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区城乡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