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丝绳使用和保管制度
规程第398条规定:使用和保管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绳到货后,应由检验单位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二)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持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
(三)保管超过一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有厂家合格证书,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可以不进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要求的检验。
规程第399条: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一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不受此限。
第400条: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单绳缠绕式提升装置:
专为升降人员:安全系数的最低值9;
混合提升时:升降人员和物料,安全系数最低值9;升降物料时7.5;专为升降物料时6.5;
第401条:提升装置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一)专为升降人员的小于7;
(二)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三)专为升降物料用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第402条: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绳悬挂前的检验: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并以公称直径为准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
1、不合格钢丝绳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做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做升降物料;
2、以合格钢丝拉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程第400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可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试验结果,仍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2、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程第401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第405条,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做运人的钢丝绳牵引的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
(三)罐道钢丝绳为15%;
第406条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少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二)罐道钢丝绳为15%;
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时,必须更换。
第407条,钢丝绳在运行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该绳:
(一)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二)断丝超过本规程第405条的规定;
(三)直径减少量超过本规程第406条的规定;
(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