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发生因铅封管理不善遗失的,管理员在24小时内立即报有关领导,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2)对因铅封领用数与使用数不相符,应追究原因,如有丢失,对当事人每一粒罚款20元。
(3)铅封使用地点与工作单、报表、清单任意处不一致者,对当事人罚20元。
(4)铅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外,视情节轻重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5)对必须加封而未加封或漏封的,或未达到工艺要求的,罚款100元。
(6)如发现职工伪造封铅,一经查实确定后,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
(7)铅封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将铅封发放他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追究铅封管理人员责任。
(8)因基础管理不善、无法核实铅封号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