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检验钢材发纹的塔形试样的选取与制备、发纹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的表示和评定及检验报告等。
本标准适用于塔形试样酸浸法检验钢材中的发纹数量、长度和分布。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26-91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试验法。
3.1 取样方法
3.2 取样数量及部位
3.3 试样制备
用肉眼观察并检验每个阶梯的整个表面上的发纹的数量、长度和分布,必要时可用不大于10倍的放大镜进行检验。
5.1 发纹的检验结果应包括:
a)每个阶梯上发纹的条数;
b)每个阶梯上发纹的总长度,mm;
c)每个试样上发纹的总条数;
d)每个试样上发纹的总长度,mm;
e)每个试样上发纹的最大长度,mm;
5.2 发纹的起算长度,按相应的产品标准或专门协议规定。
注:在试样检验面的同一条直线上如有两条发纹,其间距离小于起算长度时,则以一条发纹计算,此时发纹长度包括间距长度。
5.3 钢材发纹的合格界限按相应的产品标准或专门协议规定。
检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a)本标准号;
b)钢号、炉号、规格及试样号;
c)检验结果;
d)检验报告编号、日期及检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