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性的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本区水利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订全区主要江河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并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区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预案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三)拟订全区节约用水规划和具体措施,指导和监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
(四)负责全区水资源保护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编制、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负责全区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处理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水事纠纷。
(六)归口编制、审查全区水利水电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标准定额。
(七)组织、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全区江河、水库、河口、河堤的治理和开发。
(八)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的行业管理,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河堤防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九)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助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节水排水、农村饮水安全及村镇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十)监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负责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有关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负责水能资源及地方农村水电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二)开展水利教育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负责水利技术推广;组织水利系统职称评定、技术工人等级考核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区水利系统的队伍建设,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三)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编制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或指示灯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各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的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