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下设四个科室(办公室、财务科、归集管理科、信贷管理科)和五个管理部(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决策,统一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
钦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正确决策下,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下,积极开拓,勇于创新,进一步加强资金归集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大资金投放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真正做到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1.钦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⑴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钦州市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
⑵负责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⑶编制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并组织执行;编报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⑷负责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⑸审批钦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
⑹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⑺负责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⑻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⑼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个人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及提取信息查询;
⑽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监督信息系统,向上级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并定期将信息向社会公布;
⑾拟订钦州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⑿向财政部门及上级监管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办理呆账核销;
⒀依据有关规定,代管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等其他住房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⒁承办市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