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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服务内容

2022/07/16186 作者:佚名
导读: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取管理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离或户口迁出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取管理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离或户口迁出铜川行政区域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部分;

(九)其它文件明确规定的

第三条 职工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原件;代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

(一)购买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有效付款凭证;

2、购买公有住房、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发票,办理产权交易的有效付款凭证;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销合同、有效付款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

(二)建造住房的

1、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明;

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书,单位参加集资建房人员花名册、集资建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离、退休手续。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工作调离本市的,提供调出或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开出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手续、护照签证等证明。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合同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证明。贷款满一年以上借款人每间隔一年可申请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帐户内余额应保留1000元以上。(九)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

第四条 职工持提取所需材料及填写完整的《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到所在单位初审(是否职工本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公积金存储余额是否正确),职工所在单位对《申请书》确认无误后,在《申请书》上加盖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留的印鉴。

第五条 市中心和各管理部于每月15---17日(节假日顺延)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业务,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铜川市公积金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直接办理或由单位公积金联络员统一办理。

第六条 审核人员对职工提供的《申请书》和各类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提取规定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审核无误后由计算机操作员打印支取凭证,由单位或个人领取回执。审核内容包括:

(一)所提供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二)是否符合提取条件;

(三)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是否正确;

(四)核实申请人身份。代他人提取的,验证代领人及被代领人身份及被代领人委托书。

第七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付款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均可办理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证明材料载明的购房款或贷款本息余额,公积金提取应保留百位以下余额。

销户提取时,职工可以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养和内退的职工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第九条 申请人违反本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和诈领他人住房公积金的,除追回所有款项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提取管理工作人员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而造成出现冒领和诈领情形的,除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有以上情形,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分别追究提取管理部门和各管理部负责人的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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