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住房保障:
(一)取得银川市市辖三区城镇户籍2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银川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
曾经租住直管公房、享受公房房改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家庭,因重大疾病、离异等情况成为无房家庭的,需自房屋转移2年后方可申请住房保障。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取得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发的《住房保障证》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银川市住房保障对象。
第七条 住房保障对象按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
第八条 取得《住房保障证》,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市政府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为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
采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式的,家庭月租赁补贴额度等于租赁补贴标准乘以家庭应补贴建筑面积。
家庭应补贴建筑面积按照家庭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与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计算。
采取租金核减方式的,承租的直管公房建筑面积超过家庭应补贴建筑面积部分,租金标准执行直管公房租金标准。
第十条 取得《住房保障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一)无房的;
(二)孤寡老人或家庭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三)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的;
(四)共同居住的家人患大病或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承租危房或者现住房面临拆迁的;
(六)可以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免收或适当减收实物配租租金、提高租赁补贴标准:
(一)系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
(二)残疾人伤残等级在1-6级的;
(三)因长期患病致使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赡养人、抚(扶)养人死亡或者正在监狱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
(五)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突发危重病的。
第十二条 凡取得《住房保障证》的家庭,均可申请租住经济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以出租方式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其租金标准低于市场租金标准、高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第十三条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居民和家庭取得《住房保障证》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城镇重点工程需安置拆迁户的,由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出具《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审查表》,拆迁户凭《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审查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