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不允许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已作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三)产权共有,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四)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五)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七)违纪违规购房或装修住房而未纠正处理的;
(八)在学校校园、机关工作区、企业生产区、部队营房区域内的;
(九)经市政府决定其他暂不宜上市出售的。
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机关办公区或企业生产区内不宜分割的住房,上市出售时,在同等条例下原售房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个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不能再向单位或政府部门申请解决住房,不能再购买、租赁享有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