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违反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或不准上市房屋出售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私下交易、偷逃税收的,由有关税务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购买成本价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房屋的家庭,由市房产管理局责令按市场价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外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交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