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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改决定

2022/07/1681 作者:佚名
导读:《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杨玉经 2020年3月1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法律、国务院修改行政法规、自治区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相关决定,以及《银川市机构改革方案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杨玉经

2020年3月1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法律、国务院修改行政法规、自治区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相关决定,以及《银川市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银川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10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八、《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政主管部门”。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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