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征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构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统一征地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土地时,由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偿转为国家所有或将已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予以调拨的国家行政管理行为。
征用土地应当地被征地单位进行合理补偿,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征地工作。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征地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征地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银川市土地统征机构(以简称市统征机构)负责统一征地具体事务工作。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由银川市财政部门从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拨付给市土地统征机构管理和使用。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用于征用集体土地和收购国有土地以及对征用、收购的建设用地进行前期开发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报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使用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审核,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