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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征地方式

2022/07/1660 作者:佚名
导读: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使用本单位划拨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都应由市统征机构负责统一征地 。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地单位)均不得与被征地单位直接签订征地协议或议定征地费用标准。 用地单位私自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或议定征地费用的,规划部门不予选址,土地管理部门不受理用地申请。 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统一征地采用委托方式,具体规

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使用本单位划拨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都应由市统征机构负责统一征地 。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地单位)均不得与被征地单位直接签订征地协议或议定征地费用标准。

用地单位私自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或议定征地费用的,规划部门不予选址,土地管理部门不受理用地申请。

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统一征地采用委托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银川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征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土地统征机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统一征地工作。被征用土地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储备用地的,由土地统征机构负责管理整治。

(二)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下列范围土地的,由用地单位委托市土地统征机构进行统一征地:

1、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跨银川市行政区域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银川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

2、其他建设项目确需使用银行帐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

3、建设项目需要使用银川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或已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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