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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征地费用

2022/07/16190 作者:佚名
导读: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用地单位与统征机构在签订委托征地协议后七日内,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征地费用向统征机构预付不少于50%的费用,其余费用应当于征用土地被批准之日起七日内向统征机构结算付清。 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用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费用,统征机构按照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使用。 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征地费用包括: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用地单位与统征机构在签订委托征地协议后七日内,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征地费用向统征机构预付不少于50%的费用,其余费用应当于征用土地被批准之日起七日内向统征机构结算付清。

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用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费用,统征机构按照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使用。

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征地费用包括: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二)房屋拆迁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补助费;

(三)土地复退过程中的土地复垦费;

(四)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及耕地开垦费;占用菜地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五)采取全包方式征地收取的不可预见费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六)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收费项目。

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统征机构收取的征地费用,设专户储存,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统征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征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补助费由统征机构按征地协议拨付给被征地单位,其中属于补偿给个人的费用,由被征地单位负责付给个人,统征机构负责监督。

(二)安置补助费由统征机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地土地安置办法》的规定拨付;

(三)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复垦费以及依法收取的其它费用,按有关规定上缴银川市财政;

(四)统一征地的各种补偿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的节余部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征机构按照用途使用。

第二十统征机构应当依据自治区及银川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宣扬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凭财政部门核发的收费票据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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