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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罚则

2022/07/1651 作者:佚名
导读: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地单位未按照委托征地协议的约定支付征地费用的,统征机构可以解除协议,并可要求违约赔偿;统征机构未按照委托征地的协议的约定,完成征地 任务的,应当返还征地费用,用地单位可以要求违约赔偿。但因不可抗力、被征地单位地的行为造成征地迟延的除外。 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地单位未按照委托征地协议的约定支付征地费用的,统征机构可以解除协议,并可要求违约赔偿;统征机构未按照委托征地的协议的约定,完成征地 任务的,应当返还征地费用,用地单位可以要求违约赔偿。但因不可抗力、被征地单位地的行为造成征地迟延的除外。

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对拒约、阻挠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统征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中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外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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