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我县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123号)等文件政策精神,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以财政奖励为激励措施,积极培育具有高资质等级和整体竞争力的建筑业企业,振兴长兴建筑业,推动建立健全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为支撑的建筑业发展体系,强化建筑业队伍建设,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资质注册地(需要资质的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县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政策的企业,须与企业注册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签订协议,承诺10年内不得迁离我县,否则需退还所有奖励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新落户我县建筑业企业,3年内年度产值均不得低于引进当年度产值,否则不享受相应奖励政策。各项指标的计算以县税务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四条 企业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失信等违法行为的,当年度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第二章 调结构
第五条 积极引进县外企业。对新落户我县特级资质和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和行业甲级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和专业甲级资质的奖励政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具有工程设计行业和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新落户我县具有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按照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3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本地企业提升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给予800万元奖励;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工程设计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工程勘察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工程设计、勘察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晋升为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按照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分别给予800万元、3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增产创收。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建筑业企业,年产值或地方财政贡献分别超过5亿元或500万元、10亿元或1000万元、15亿元或2000万元、20亿元或3000万元、30亿元或4500万元、40亿元或6000万元、60亿元或9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拓展市外市场。积极利用各种渠道,通过各种方式推荐我县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参与县内外建筑业市场公平竞争,并为开拓省外建筑业市场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我县建筑业企业到市外承接工程,按其实现的营业收入情况给予奖励,用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实现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4亿元以下,奖励40万元;4亿元(含)以上6亿元以下,奖励60万元;6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奖励80万元;10亿元(含)以上15亿元以下,奖励120万元;15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奖励160万元;2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当年市外工程承包实现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奖励20万元;1亿元(含)以上,奖励40万元。
第九条 打造建筑业总部经济。集中安排适量土地,作为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基地、科研培训基地以及建筑工业化基地的建设用地,引导建筑业企业集中办公,搭建包括市场开拓、科研创新、部品生产、物流配送、施工监理、运营维护等领域的合作平台,推动企业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发挥总部经济效益,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实现融合发展。对年建筑业产值达到10亿元(含)以上或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建筑、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申请总部基地建设的,按照地方财政贡献60万元/亩的标准地供应建设用地,最高供应不超过30亩,供地价格按市场评估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
对新引进的建筑业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超过500万元(含)以上(专业资质减半),且在本县尚无办公场所的,按照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购房补贴或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租房补贴(不含住宅楼),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综合甲级的勘察和设计企业可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专业甲级资质勘察企业、行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可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其他资质等级的企业可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享受补助的企业,所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不得出售或转租,仅限企业正常办公作业自用。
第三章 促转型
第十条 鼓励本县设计单位取得施工资质,施工单位申请取得设计资质,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与本地建筑业企业合作。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市政项目、装配式建筑严格按照省市工程总承包要求实施。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期在18个月(含)以上的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第十一条 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鼓励企业积极争创政府质量安全奖,并享受奖励政策,对获得“鲁班奖”“大禹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的主承建企业给予8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优质工程“钱江杯”奖或同级别奖项的主承建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标杆工地”、市级“标杆工地”的主承建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建筑业企业引进或培育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层次人才的,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再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购房补贴或20万元的租房(生活)补贴;建筑业企业新引进的大学生给予安家补贴、购房补贴、租房(生活)补贴、就业补贴和企业人才集合基金:全日制博士生不高于51.15万元、副高以上专技人才不高于31.35万元、全日制硕士不高于26.35万元、双一流全日制本科不高于21.35万元、普通全日制本科不高于8.55万元、全日制专科高职不高于2.79万元。以上具体标准按照《中共长兴县委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县战略服务环太湖发展高地建设的意见》(长委发〔2020〕22号)执行,本办法实施期间内,如我县人才政策有调整的,参照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根据县内建筑企业的年度税收贡献情况,上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优先安排企业法定代表人子女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优质学校就读。
第十三条 持续推进新型工业化建筑。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对大型展览馆、科技馆、体育馆、商场、立体停车库和机场、铁路、公路、港口、客运场站等大跨度建筑提倡优先采用钢结构,对学校、医院、办公楼、酒店等适宜采用钢结构的单体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积极稳妥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加快钢结构在高层住宅、农房建设、危旧房改造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大力提升钢结构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实现由专业承包商向系统集成商转变,改进钢结构建筑防火、防腐等关键技术,推动钢结构建筑全产业链发展。进一步推广应用预制楼板、楼梯以及内外墙板等成熟的部品构件,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装配率和集成度。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智能建造。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信息模型(CIM)、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新技术在建造全过程的集成与创新运用,大力推进先进制造设备、智能设备及智慧工地相关装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
第四章 放管服
第十五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县建设局建立“绿色建筑业企业”动态库,每年定期发布并公示“绿色建筑业企业”名单(具体细则由县建设局另行制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建筑业企业信贷产品和还贷方式,推动“无还本续贷”“年审制”等向建筑业企业延伸。加大对“绿色建筑业企业”信贷政策支持力度,做优做强企业实力品牌,对“绿色建筑业企业”1000万元(含)以内贷款每年给予1%贴息,同时对金融机构发放的“绿色建筑业企业”纯信用贷款给予金融机构每年0.5%风险补偿,全面促进建筑业企业绿色化提升。
规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缺陷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管理。倡导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及保险等作为保证金形式,对50万元(含)保费以上项目可逐单申请最高保费优惠,50万元保费以下项目采用最低折扣优惠,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压力。
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75%且不低于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申报缴纳;年度产值或地方财政贡排名前十(含)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可按照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申报缴纳,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本县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建筑业企业符合条件、具备能力承揽的工程项目招标,建设单位不得设置过高门槛限制。引导和鼓励县外大型施工企业与有资格能力的本县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提高本县施工企业业绩水平,推动本县施工企业资质提升。
第十七条 建立建材集中采购平台。建立以国有控股、县内建筑业企业自愿参股的“建材集中采购平台”。县内建筑业企业承建项目的,可通过平台集中采购钢材、钢管等主要建筑用材和辅助用材,集中采购平台为县内企业在省内外的在建项目提供采购和配送服务,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鼓励非国有资金控股投资建设的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直接发包给本县建筑业企业,鼓励外来企业与本县建筑业企业结成战略同盟,提升本县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非国有资金控股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选择“绿色建筑业企业”动态库内施工企业,且发包合同额(含补充合同)2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按工程建安费的1%计取奖励给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完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全面压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制定完善与现有实际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鼓励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模式,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由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第二十条 县内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长兴县小额建设工程项目优秀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执行。建立长兴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巡查制度,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合同履约各方主体责任,促进依法、诚信履约,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施工单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设置过高门槛限制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成立长兴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全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措施,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奖励,次年度兑付奖励。本办法中获得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其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涉及本办法奖励的具体兑付操作细则(包括申报时间、申报流程及所需资料等)由县建设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奖励政策,对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提升仅给予一次奖励,企业以某一等级资质申请企业落户奖的,不再以同一等级资质申请提升资质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县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