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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机构职能

2022/07/16168 作者:佚名
导读:(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建设、交通(国防交通)、市政、水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指导、协调城市建设、交通和管理工作领域内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的研究,并及时上报。组织协调本区城市建设、交通和管理重大管理办法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协调区城市建设、交通和管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 (二)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区域城市建设、交通和管理工作的发展战略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建设、交通(国防交通)、市政、水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指导、协调城市建设、交通和管理工作领域内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的研究,并及时上报。组织协调本区城市建设、交通和管理重大管理办法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协调区城市建设、交通和管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

(二)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区域城市建设、交通和管理工作的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防汛抗台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

(三)根据区政府授权,提出年度城市建设、交通和管理的资金计划,加强对城市建设和交通工作的资金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管理直属企业国有资产。

(四)组织本区市政基础设施、城市交通、水务重大工程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项目技术储备;组织项目初步设计的行政许可及审批、审查。

(五)负责本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本区交通枢纽、站点、公共停车场(库)设施建设;负责做好对区内市级重大工程实施中的配合工作。

(六)承担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区市政基础设施、城市交通、水务管理中的专业执法职能;负责本区市政基础设施、城市交通、水务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负责本区建筑业(含装修装饰业)、建材业的行政管理和建设过程的行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建材市场各方行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责任;配合做好公共交通线网调整、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工作;做好受委托的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有关管理职能。

(七)负责本区国防交通战备工作。

(八)负责本区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受理和处置工作。

(九)受区政府委托,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过程的日常管理。履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的行业监管职能。

(十)负责本区防汛抗台的日常工作。

(十一)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本区市政工程、综合管线突发性事故处理;综合协调推进经济楼宇建设工作;综合协调建设工程各类重大矛盾的处理。

(十三)负责本系统党建、宣传、工会和共青团工作。

(十四) 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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