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水土保持、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水利、水土保持、渔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专项规划和论证工作;负责全市地下水行政管理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协调全市水文工作。
(三)负责拟订全市城乡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城乡供水水源规划、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城乡供水、用水、排水、污水回供和节约用水及水电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四)按照国家、省、市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拟订全市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水体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及水利资金管理工作,协调开展有关审计监督工作。
(六)按管理权限,负责编制、审查全市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水利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主要江河湖库、重要水源地的治理与开发;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省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行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依法负责全市水利行业、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主要江河、水电站大坝(堤防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管;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组织实施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八)负责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和城镇蔬菜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九)负责全市水利、渔业、水土保持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全市城市防洪工作;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长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渔业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与管理;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指导渔业执法、监察和渔政队伍建设工作;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协调处理重大渔事纠纷。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