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3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11年8月11日公告公布,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4月22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会议通过,2015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15年8月10日公布施行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7年12月22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18年4月4日公告公布,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10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2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