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及各类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备案等工作;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及城市建设计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非重要详细规划的审批;
3、参与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利用和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竣工规划认可书》;
4、负责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测绘管理等工作和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城市市容、市貌有关建筑室外装修、栅栏、雕塑等进行规划管理;
6、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招标、拍卖地块及其性质的确定;
7、负责审查临时建设工程,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
8、负责组织城市规划设计成果质量评比;
9、负责收集、处理、研究、利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勘测、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信息,应用、推广城市规划科学技术;开展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
10、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消防、环保、交通、绿化、人防、民航控制净空、文物保护、电力、电讯等管理工作;
11、承办市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