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责任。负责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址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工作规划,参与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查、审核,指导和审核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本局派出机构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管理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并组织调处土地和矿产资源权属纠纷,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
(四)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补充耕地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落实,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承担耕地面积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核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六)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和转让审批登记的管理工作,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负责矿产资源储蓄管理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承担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八)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估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参与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承担国土资源应急管理工作。
(九)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监督管理测绘行业,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工作,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负责基层国土资源所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十一)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事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