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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县规划和建设局简介

2022/07/1640 作者:佚名
导读:主要职责 一、 二、负责组织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及城市总体规划包括的各类专项规划;审批城市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审批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招标;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各类建设项目的施工放、验线工作,统一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主要职责

一、

二、负责组织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及城市总体规划包括的各类专项规划;审批城市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审批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招标;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各类建设项目的施工放、验线工作,统一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负责县城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镇(乡)域规划和省、市、县重点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核发“一书两证”和“选址意见书”以及镇(乡)域内的生产、公共建筑的选址、发证,组织各类建设项目的放、验线工作;负责指导集镇规划、村民点规划的审批;负责城镇、集镇规划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农房建设规划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遗产的规划、保护、监督、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承担全县名镇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县域内能源、交通、邮电、市政等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的规划协调工作:参与全县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城市发展战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城镇年度开发地块计划的制定。

四、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和省、市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贯彻市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和统一定额;组织制定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五、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负责建筑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拟定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章并监督贯彻执行。

六、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基本建设体制改革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核发施工许可证和组织项目竣工备案工作,参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监督、工程概预算调整和稽查工作。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工程项目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开工审批、竣工备案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组织管理全县的基础测绘工作;负责管理全县测绘、地图市场;负责全县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负责全县的测量标志管理工作;组织管理房产测绘工作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界线测绘工作。

九、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全县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

十、负责城区城市建设工作,指导各乡镇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并负责管理城区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作;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城建监察和污水处理以及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小城镇规划、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和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县国家、省、市级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住宅和房地产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参与全县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城镇土地的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管理全县城镇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负责指导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规划、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国内外建筑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同,指导和协调全县规划、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五、指导和监督全县村镇规划、建设、规划设计、工程设计、勘察设计、村镇建设管理、村镇规划建设及测绘工作。

十六、制定规划、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十七、负责局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财务、统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和安全工作;指导全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八、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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