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关行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本领域市场信用体系,监管市场主体和从业行为,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筑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收、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的监督检查。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施工图审查等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等的监督管理。
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建筑业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节能减排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地方建筑材料、散装水泥、建设工程材料等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环卫行业管理。负责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相关城市亮化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负责城市绿线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园林领域外来物种管理有关工作。编制城乡环卫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环境卫生的监督、考核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四)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管理。负责城区道路、桥梁、排水、供水节水、路灯和全区供热、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市政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节约用水方面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开发利用中水、海水淡化、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
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防洪排涝和清雪工作。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新型城镇化建设。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组织村镇建设试点,监督指导权限内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等工作。监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负责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作。
(六)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和房屋行政管理。负责监管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负责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拆除。负责房屋交易管理,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交易资金等。
负责房屋产权和档案管理。负责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房屋面积、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等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使用安全、房屋再装修、房屋安全鉴定等监督管理。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下,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负责全区直管公房的管理。负责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账户管理和使用监管。负责管理房改资金,落实私房政策。
(七)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监督管理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负责棚户区、老旧小区和危、破、陋住房等改造工作,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监督指导物业承接查验活动,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工作。
(八)负责监督、协调区政府确定的权限范围内的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
(九)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人民防空工作。组织实施人防指挥工作,组织拟订防空袭计划方案,负责人口疏散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防空袭演习演练,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负责本级人民防空指挥所的建设与管理。执行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组织管理人防工程建设。
负责人防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知识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以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战时组织开展防空袭斗争,消除空袭后果。
(十一)承担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和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相关工作。培育、引导、扶持相关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