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区及建制镇。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私有房屋的行政主管机关。
各县级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
第四条 公民对其合法拥有的城市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他人不得毁坏、侵占、妨碍或者非法查封、没收。
任何人不得利用城市私有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城市私有房屋时,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
建设单位应按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给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房屋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