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 2004年的基础上,
再次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自2005年1月1日起均由现行的7%提高到10%。
二、对目前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已达到10%的,不再提高缴存比例。
三、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拨付;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本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
四、全省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对财政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西宁市、海西州补助 50%;对海东地区、海南州、海北州补助 70%;对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补助100%。
五、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做足、做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认真审核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和缴存比例,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 〔2004〕165号 )精神。
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对以前年度拖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要从制度建立之日起逐步补齐,并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确保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工作的顺利进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