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鞍政办发[2009]57号
【发布日期】2009-12-28
【生效日期】2009-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鞍山市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2.00元。具体每户房屋租金的计算方法暂按《鞍山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实施办法》(鞍政发〔1993〕28号)规定执行,待修订后按新办法执行。
二、对承租市直管公有住房的下列人员,市财政予以提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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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承租非市直管公有住房的上述人员,由产权单位予以提租补贴或减免。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